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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九月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南塔22-31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 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16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时报》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4.2023年9月5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 
董事长解江冰先生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60名,代表股份51890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016%。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23年8月28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6名,持有股份294499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807%。 
2法律意见书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4名,代表股份224405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210%。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的如下议 
案: 
1 《关于公司境外发行 GDR 新增境内基础股份发行预案的议案》2 《关于公司境外发行 GDR 新增境内基础股份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3 《关于公司境外发行 GDR 新增境内基础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4《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5 《关于公司境外发行 GDR 新增境内基础股份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6《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席 
3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参会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参会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公布了现场参会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参会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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