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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6股票简称:保力新公告编号:2023-073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16号准则解释”)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16号准则解释,规定的“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变更前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3、变更日期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
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自2023年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
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对2023年1月1日余额的影响金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受影响的报表项目额容和原因合并母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递延所得税资产6056727.84
2对2023年1月1日余额的影响金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受影响的报表项目额容和原因合并母公司则解释第16号》关
递延所得税负债31159063.46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
年初未分配利润-25102335.62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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