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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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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跟踪报告

雪儿白 发表于 2023-9-11 00:00:00 浏览:  62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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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鹏飞(300350)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广红联系电话:0755-83516222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国谋联系电话:0755-83516222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0次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是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查询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是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是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详见本报告“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情况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相关内容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0次
意见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是详见本报告“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相关内容详见本报告“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相关内容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是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
3.“三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
保荐机构建议公
“共享云仓项目”和“车货配物流司结合市场需信息平台项目”已终止,“智慧社求、产能规划、区运营管理项目”未达到计划进资金情况等,审度或预计收益。上述终止事项慎评估募投项目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持续推进的必要
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性、可行性,并及和保荐机构已针对上述事项发时、充分披露募表同意意见。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无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无不适用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不适用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应收账款金额较大:2023年
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为52187.02万元,存在应收账建议华鹏飞: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款逾期或出现坏账损失的风1、积极应对行业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险;发展波动带来的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2、公司现金流波动幅度较大:经营风险,加强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成本费用控制,金流量净额为-39856437.14不断提升技术研元,去年同期为-47997719.63发,努力开拓市元,增加16.96%;公司上半年场,同时争取培营业收入为196212942.37元,育新的利润增长去年同期为182769623.67元,点,努力降低行增加7.36%;公司归属于上市公业波动对公司经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营业绩造成的冲
净利润为-18820731.73元,去击;
年同期为-24086830.20元,较2、对于债务风去年同期减亏21.86%。公司较险,积极催收货上年同期业绩有所改善,但仍款,提升自身偿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债能力,通过其
3、未决诉讼涉案数量较多金额他方式进行融
较大:公司作为原告,于2017资或改善现金年6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流,优化自身资提起诉讼,要求高胜涛等八名本结构;
被告回购公司持有的苏州赛富3、对于重大诉
科技有限公司16.43%股权。一讼,积极协调应审判决公司胜诉;二审维持一对,及时跟进案审判决;2020年11月最高人民件进展情况并履法院裁定驳回江苏悦达创业投行信息披露义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截止务。
本报告期末,公司累计收到股权回购款及相应收益4706.07万元。除本案已经执行到位的金额外,未发现执行人高胜涛、陈安明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需等待恢复执行条件成就后继续进行。
公司用于转运往来于北京地区货物的仓库2021年1月发生火灾事故,公司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了传化公司、中
建国材公司和百运通公司,请求上述三家公司赔偿公司财产
损失及其他费用,其他仓库租赁企业以及货物所有人相继起
诉公司、传化公司、中建国材公司,要求三家公司连带赔偿货损以及其他损失。截至本报告期末,由此火灾事故引发的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未决
诉讼共计53起(含反诉),其中撤诉11起。截止2023年
6月,部分案件已完成一审或
二审判决,涉及公司的赔偿比例均为法院核实诉讼金额的3
0%。目前,中建国材公司不服判决,正在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本系列案件虽然没有全部审理结束,但公司已根据生效判决截止报告期末支付赔偿共计173.
64万元。由于中建国材公司仍在上诉,但本案中各方承担责任的比例预计不会发生更改,故剩余未终决案件公司按涉诉
金额的30%计提预计损失48
5.63万元。
2018年2月27日,公司股东
杨阳及其配偶李长军自愿签署《关于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度业绩的承诺函》,根据上述承诺函及2018年、2019年审计结果,博韩伟业承诺业绩累计未完成541469956.59元,因此杨阳、李长军需对公司进行现金
补偿541469956.59元。2021年
1月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受理杨阳及
李长军关于其业绩承诺争议/纠
纷的仲裁,申请撤销业绩补偿的承诺。2022年8月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送达的《SZDS202100
01号承诺函争议案变更请求受理通知》,杨阳、李长军申请增
加仲裁请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已受理
李长军、杨阳提出的变更仲裁请求,并将与申请人(未变更)的仲裁请求事项一并进行审理。增加的仲裁请求如下:若申请人在《关于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度业绩的承诺函》中作出的
业绩补偿承诺无法撤销,请求在2018年业绩承诺未完成额范围内,即6803.05万元范围内,裁定申请人需向被申请人支付的业绩补偿款项数额。目前仲裁已裁决,裁定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度的补偿款
金额人民币6803.05万元,确认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
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2023年
8月,公司收到业绩补偿方支付
部分业绩补偿款,共计60083
36.00元。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措施
(一)IPO时做出的承诺
1.股东对于股份限售的承诺是不适用
2.股东股份减持的承诺是不适用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
是不适用
竞争的承诺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
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是不适用员关于发行上市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二)非公开时做出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非公
开发行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有关是不适用承诺及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的承诺
2.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文件
是不适用真实性的承诺
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参与
是不适用非公开的承诺
4.辽宁宏图创展测绘勘察有限公
司作出的将逐步减少劳务派遣用是不适用工数量的承诺
(三)其他承诺
2018年2月27日,公司持
股5%以上股东杨阳女士及其配偶李长军先生签署了《关于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及
2019年度业绩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杨阳、李长军向华鹏飞承诺,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韩伟
1.业绩补偿承诺否业”)2018、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4000万
元、16000万元。经审计机构审计,博韩伟业未完成承诺函中承诺的业绩,因此杨阳女士、李长军先生需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2021年1月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
南分会受理杨阳及李长军
关于其业绩承诺争议/纠纷的仲裁,申请撤销业绩补偿的承诺。2022年8月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送达的《SZDS20210001 号承诺函争议案变更请求受理通知》,杨阳、李长军申请增加仲裁请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
会已受理李长军、杨阳提
出的变更仲裁请求,并将与申请人(未变更)的仲裁请求事项一并进行审理。
增加后的仲裁请求如下:
若申请人在《关于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
8年度及2019年度业绩的承诺函》中作出的业绩补
偿承诺无法撤销,请求在2
018年业绩承诺未完成额范围内,即6803.05万元范围内,裁定申请人需向被申请人支付的业绩补偿款项数额。目前仲裁已裁决,裁定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度的补偿
款金额人民币6803.05万元,确认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2023年8月,公司收到业绩补偿方支付部
分业绩补偿款,共计6008
336.00元。公司将持续关
注相关仲裁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公司对外投资的承诺是不适用
3.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承诺是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不适用的事项及整改情况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不适用(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王广红刘国谋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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