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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光标: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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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光标: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sjfkobe 发表于 2023-9-7 00:00:00 浏览:  88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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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58证券简称:蓝色光标公告编号:2023-063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23年9月7日15时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7日15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
7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 9 号恒通国际创新园 C9 楼公司会议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文权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20533757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254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55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274310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326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553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808068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1.5810%。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55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706771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7.52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128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442%;反对269498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5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01155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923%;反对269498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65%;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表决结果:经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2、审议《关于公司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1157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542%;反对269210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5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01443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077%;反对269210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911%;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表决结果:经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157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542%;反对268803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08%;弃权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01443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077%;反对268803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693%;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表决结果:经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国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一)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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