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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华股份: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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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华股份: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再回首 发表于 2023-9-8 00:00:00 浏览:  58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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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华股份”)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资料后,基于个人独立客观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以下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7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1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货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3年9月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3.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0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825.70万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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