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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52号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2年5月28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经2022年5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你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3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你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追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前述授权投资期限到期后,你公司分别于
2023年6月30日和8月3日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金额分别为10000万元和5000万元。
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8月28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前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1(2023年修订)》第1.4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10条、第6.3.14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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