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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GRANDALLLAWFIRM(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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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CVALLEY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 
23-25/F,Garden Square,968 West Beijing Road,Shanghai200041,China  
电话/Tel:+86 21 52341668 传真/Fax:+8621 5234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三 
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 
见证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向公司股东发布了 
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 
间、主要内容、投票方式及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12日10:00起在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李冰路3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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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10人,代表公司股份541,497.7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793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内容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披露于2023年8月25日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 
过。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苗晨 
苏成子苏成子 
203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