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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安证券”)作为宁波
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6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064.22万股,发行价格13.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68504562.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56718202.8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0月30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10月30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720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第1页1、承诺投资项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年产9000万平方米BOPET高端反射型
2872228722
功能膜项目年产5040万平方米深加工功能膜项
91749174
目研发中心项目88928892年产3000万平方米半导体封装用离
41874187
型膜项目年产1000万片高端光学膜片项目19621962合计5293752937
根据2021年7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决议,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000万平方米半导体封装用离型膜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2年6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2年12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2021年9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9000万平方米BOPET高端反射型功能膜项目”、“年产5040万平方米深加工功能膜项目”及“年产1000万片高端光学膜片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年产8万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目”。
2021年10月8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2022年7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募投项目
第2页的实施进度等因素,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000万平方米半导体封装用离型膜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2年12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
2022年12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3年6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8)。
2022年12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000万平方米半导体封装用离型膜项目”变更为“年产2000万平方米半导体封装用离型膜项目”并结项,其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3年1月30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9)。
2、超募投资项目
2019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9800.00万元人民币归还银行贷款(公告编号:2019-003)。
2020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工薄膜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含利息)22994.16万元投资建设“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工薄膜项目”(公告编号:2020-004)。
2022年12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第3页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同意将超募项目“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工薄膜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3年12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8)。
单位:万元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归还银行贷款98009800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工
5006122994.16
薄膜项目
合计5986132794.16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概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变更前预计达到可使变更后预计达到类别项目名称用状态日期可使用状态日期承诺投资项目研发中心项目2023年6月2024年12月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公司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研发中心项目”的研发大楼目前已竣工,并已于近期完成了室内基础装修,但考虑当前复杂的内外部宏观环境,结合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规划,公司拟放缓“研发中心项目”后续投入进度,同时,继续优化“研发中心项目”具体建设方案,以完善研发中心设施建设,提高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因此,经公司审慎评估后,决定将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研发中心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4年12月。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第4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
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对上述募投项目的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
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展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影响。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研发中心项目”的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4年12月。
五、履行的程序
2023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项目”
第5页建设期延长至2024年12月。本次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4年12月,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长阳科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出具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长阳科技本次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4年12月事项无异议。
第6页(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继兵冯春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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