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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 LUN
中倫律師事務所
特殊的普通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九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Beijig-shmnghai- shenhen Gumngzhou-wuhn.chengduchongqins Qingdoo -engzhou -Nonjing- Hrikoo toyo -HonsKong London New York -tosAngeles sm Ftancisco Ailay
ZHONG LUN
中倫律師事務所
特殊的总通合伙LimitecLicbilityPartnership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6/10/11/16/17层邮编:200120
6/10/11/16/17F,Two IFC,8 Century Avenue,PudongNew Area,Shanghai 200120,P.R.China
电话/Tel:862160613666传真/Fax:+862160613555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
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
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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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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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
董事会后择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3年7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决议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下同)上。
2023年8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
登《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11日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
厦15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谭光华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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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9月4日。经本所律师查验: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4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共计232,899,082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589%。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远程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2.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共计29,157,092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55%。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
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3,591,800股约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0.8435%,在计算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
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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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也未发生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
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记名投票
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2名股东代表、1名
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951,954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2%;反对104,22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73,831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71%;反对104,220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29%;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951,954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2%;反对104,22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73,831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71%;反对104,220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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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29%;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951,954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2%;反对104,22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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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赵靖余娟娟
经办律师:
张利敏
2023年9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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