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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67证券简称:精测电子公告编号:2023-124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8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8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南路2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骞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为278145742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4名,代表股份1261268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3456%。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
1017843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59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0名,代
表股份243424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517%;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1名,代表股份313745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279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806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5107%;反对8342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48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其中,股东彭骞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70112000股。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40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7.3410%;
反对834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2.65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关于调整部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1268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745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调整部分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获得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关于变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承诺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1268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其中,股东彭骞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70112000股。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745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变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承诺的议案》获得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了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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