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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502号
致: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18日在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新博路以东、三号
干渠桥以北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
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1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3年9月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18日14:30在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新博路以东、
三号干渠桥以北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前方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上午9:15至9:25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年9月18日上午9:15至2023年9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2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9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00964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5283%。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80364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347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599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1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89998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520%。
2、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英文名称、英文简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900143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7%;反对8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917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9%;反对8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李怡星
______________高霞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
10003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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