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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交昂: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年9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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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交昂: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年9月修订稿)

cc220607 发表于 2023-9-19 00:00:00 浏览:  58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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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战略发展的研究,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和国家经委联合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和资本运作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重组、并购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批准实施的以上事项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七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八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投资发展部作为公司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报告及所需的有关资料:
(一)协助委员会拟定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投资发展部在对公司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报送的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投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及合作方的
基本情况等资料进行初审后,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委员会备案;
(三)投资发展部对已立项的项目进行评审,签发《项目投资建议书》或《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四)为委员会的重大专题研究,作相应的准备。
第十条委员会根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总裁提议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细则
第十一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前提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拒收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总裁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视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所称“以上”、“至少”、“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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