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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变更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有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经听取公司对此事项的情况介绍、查阅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的简介、证
照和资质等相关资料,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安永华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符合独立性要求,诚信状况良好,符合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和要求。公司已就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各方均表示无异议。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曾斌叶钦华钱镇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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