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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交昂: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年9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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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交昂: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年9月修订稿)

cc220607 发表于 2023-9-19 00:00:00 浏览:  62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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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
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四条
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经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社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经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作为公司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所需资料。
(一)协助委员会制定薪酬管理制度和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二)提供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以下材料进行审议: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经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经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经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绩效情况;
(五)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委员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向董事会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经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经理人员的报酬
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召开前七天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会应明确专人列席委员会,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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