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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提交公司九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原则,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拟提交公司九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本公司转让所持类金融公司股权的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其持续经营能力。本项议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此页无正文,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署:
刘浩:章剑平:方芳:
二O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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