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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98证券简称:伟创电气公告编号:2023-049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6月1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57号),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935777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88549809.64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14863002.66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73686806.98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9月1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62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新增设立如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存放开户银行账号募投项目金额(元)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数字化生产基地建设
30330188000227540391758917.64
司苏州吴中支行项目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苏州技术研发中心
5132180000150489885290.25
司郭巷支行(二期)建设项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信息化建设及智能化
1102261829000060622108225583.90
限公司苏州郭巷支行仓储项目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0909240000001346补充流动资金项目186274671.09
1司苏州吴中支行
合计776144462.88截至2023年9月22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郭巷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郭巷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股份公司):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银行):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数字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苏州技术研发中心(二期)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及
智能化仓储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应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
2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汤牧、徐慧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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