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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新光: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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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新光: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岁月如烟 发表于 2023-9-26 00:00:00 浏览:  54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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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
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三年九月
1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GuantaoLaw Firm
目录
释义3
第一节本所律师声明事项4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作废及归属的批准和授权………………6
二、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7
三、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8
四、结论意见…………………………………………10
-2-
海泰新光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观韬中茂律师pagel3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GuantaoLaw Firm
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
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观韬法意字(2023)第(007666号
致: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海泰新光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2018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3年8月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
励信息披露(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海泰新光本次作废及
归属涉及的法定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海泰新光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
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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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新光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核查和验证。
3、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了海泰新光的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该等副本材料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致,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所有材料上的签章均真实有效。
4、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作废及归属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
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
“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
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
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涉该等事项相关内容均系引述相关
中介机构出具报告之内容,并非本所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
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
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作废及归属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
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海泰新光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本次作废及归属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观韬中茂律师pagel5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GuantaoLaw Firm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作废及归属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及披露的公告,公司就作废及归属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1、2022年8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于同日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8月24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公司监事会于同日出具了《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2年8月25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9月7日。
4、2022年9月8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说明》,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
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5、2022年9月13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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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新光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授权董
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6、2022年9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9月23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
为42.87元/股,向123名激励对象授予127.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于同日就本次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2年9月23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9月23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42.87元/股,向123名激励对象授予12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8、2023年6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同意调整限制性股票来源、数量和授予价格。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
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9、2023年9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
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前
述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归属及作废事项
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
司本次合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4.6144万股,涉及激励对象共2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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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新光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丧失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3.08万股,涉及激励对象3名;
(二)因激励对象2022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C)”,本期个人层面
归属比例为80%,作废处理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5344万股,涉及激励对象22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将上述4.6144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符合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第一个归属期为“自相应部分的限制
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日为2022年9月23日;因此,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2023年9
月25日至2024年9月22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调整内容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3)审字第61544479 J01号)、《青岛海
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
61544479J03号)、《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
的公告文件及公司提供的决议、资料及出具的确认等等,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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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新光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
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归属及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
件已成就,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
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公司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归属及作废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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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新光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4)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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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新光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注)
肖佳佳

钱骏聂运锋
日期:二O二三年
观韬中茂律师pagel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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