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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驰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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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驰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千里挑一 发表于 2023-9-26 00:00:00 浏览:  41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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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9证券简称:兆驰股份公告编号:2023-039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25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
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一号兆驰创新产业
园3号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伟先生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38)。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155210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0.202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26682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87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1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25426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331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134145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7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3811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955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远程方式出席/列席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胡光建律师、杨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130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81%;反对45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94%;
弃权34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3401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995%;反对45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399%;弃权34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607%。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进展暨签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56391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07%;反对12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5473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58%;反对12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889084227股、顾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475286股,上述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胡光建律师、杨博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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