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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通合科技证券代码:300491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九月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2-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105.82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404.1249万股的0.6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84.6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7404.1249万股的0.4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00%;预留限制
性股票21.1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404.1249万股的0.1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0.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为12.46元/股。
五、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0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
划时在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4-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目录
第一章释义.................................................6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12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4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15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9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1
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3
第十二章附则...............................................25
-5-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通合科技、本公司、公司、
指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上市公司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指股票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管理及技术激励对象指(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有效期指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归属指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归属条件指满足的获益条件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归属日指交易日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业务办理》指务办理》
《公司章程》指《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元指人民币元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6-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7-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8-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
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共计105人,均为公司核心管理
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二)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9-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10-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105.8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404.1249万股的0.6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84.6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404.1249万股的0.4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00%;预留限制性股票21.1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404.1249万股的0.1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0.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占授予限制性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职务
票数量(万股)票总数比例股本总额比例
一、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
84.6680.00%0.49%
干人员(105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105人)84.6680.00%0.49%
二、预留部分21.1620.00%0.12%
合计105.82100.00%0.6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上述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11-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
示:
-12-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归属权益数量占授归属安排归属时间予权益总量的比例自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第一个归属期50%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第二个归属期50%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3-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2.46元/股,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12.46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2.66元的50%,为每股11.33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4.91元的50%,为每股12.46元。
-14-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15-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以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归属期以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4%。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标计算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6-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则各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相同;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则各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以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4%;
第二个归属期以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2.8%。
上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激励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
考评结果(S) S≥80 80>S≥70 70>S≥60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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