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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思软件: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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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思软件: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stock 发表于 2023-9-25 00:00:00 浏览:  47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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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25证券简称:博思软件公告编号:2023-090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25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航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海西高新科技产业园高新大道5号
5、会议出席情况:
1证券代码:300525证券简称:博思软件公告编号:2023-09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23年9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11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2285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330%,其中中小股东共10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36173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962%。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7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218296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801%;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9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3989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52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6、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的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罗妙成女士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2证券代码:300525证券简称:博思软件公告编号:2023-090
同意3220397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37%;反对1080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5%;弃权13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2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633712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96%;
反对1080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60%;弃权
13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3001141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010%;反对7619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31%;弃权13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5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62690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499%;
反对761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658%;弃权
13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出席本次会议的部分股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3证券代码:300525证券简称:博思软件公告编号:2023-090
同意3001141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010%;反对7769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81%;弃权12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62690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499%;
反对776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749%;弃权
1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5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出席本次会议的部分股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3001141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010%;反对7619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31%;弃权13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5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62690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499%;
反对761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658%;弃权
13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出席本次会议的部分股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述提案已分别经公司2023年8月25日、2023年9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28日、2023年9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4证券代码:300525证券简称:博思软件公告编号:2023-09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李煌辉律师、宋梦轲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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