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臻镭科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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臻镭科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张琳 发表于 2023-9-27 00:00:00 浏览:  6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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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0-11楼邮编: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传真:(+86)0571-87357755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3)第09037号
致: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9月26日(星期二)14:00在杭州市西湖
区三墩镇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7幢会议室召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和《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1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2023年9月9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26日下午14:00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智强路428
号云创镓谷7幢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郁发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日期为2023年9月26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26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26日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人,代
表股份62354042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40.7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7名,代表股份42705766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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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27.9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相关工作人员。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3年9月9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会议通知》,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其中,第1个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第6、
7、8个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且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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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人员的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3年9月26日。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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