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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股份: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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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股份:验资报告

平淡 发表于 2023-9-29 00:00:00 浏览:  44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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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验资报告…………………………………………………………第1—2页
二、附件………………………………………………………………第3—11页
(一)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第3页
(二)验资事项说明………………………………………………第4—5页
(三)银行进账单及银行回函…………………………………第6—7页
(四)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8页
(五)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9页
(六)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0—11页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3〕531号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2023年9月26日止的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出资者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37182156.00元,实收股本为人民币
1037182156.00元。根据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贵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79号),贵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总量不超过31115.46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9540万元。经我们审验,截至2023年9月26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向 12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2088397 股,应募集资金总额1195399992.85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604889.0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1795103.84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壹亿叁仟贰佰零捌万捌仟叁佰玖拾柒元(¥132088397.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49706706.84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37182156.00元,实收股本为人民币1037182156.00元,已经本所审验,并由本所于2023
第1页共11页年8月2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96号)。截至2023年9月26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69270553.00元,累计实收股本为人民币1169270553.00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
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2.验资事项说明
3.银行进账单及银行回函
4.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6.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江娟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朱小雪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2页共11页附件1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截至2023年9月26日止
被审验单位名称: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币单位:人民币元认缴注册资本实收股本变更前变更后变更前变更后股份性质占注册资本占注册资出资比例出资比例本次增加额金额金额金额总额比例金额本总额比
(%)(%)
(%)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境内法人持股126563536.0010.82126563536.00126563536.0010.82
境内自然人持股166308416.0016.03171833277.0014.70166308416.0016.035524861.00171833277.0014.70
小计166308416.0016.03298396813.0025.52166308416.0016.03132088397.00298396813.0025.52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870873740.0083.97870873740.0074.48870873740.0083.97870873740.0074.48
小计870873740.0083.97870873740.0074.48870873740.0083.97870873740.0074.48
合计1037182156.00100.001169270553.00100.001037182156.00100.00132088397.001169270553.00100.00
第3页共11页附件2验资事项说明
一、基本情况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
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0〕10号)批准,由临海市伟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31日取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22765769J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37182156.00元,折股份总数1037182156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66308416股,占股份总额的16.03%;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70873740股,占股份总额的83.97%。根据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贵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发行后贵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088397.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69270553.00元。
二、新增资本的出资规定
根据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贵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79号),贵公司获准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不超过 31115.46 万股,每股面值 1元,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9540万元。经主承销商确定,实际发行数量为132088397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0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95399992.85元。发行后贵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69270553.00元,每股面值1元,折股份总数
1169270553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为298396813股,占股份总
数的25.5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为870873740股,占股份总数的74.48%。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超过新增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本
第4页共11页溢价)。
三、审验结果
截至2023年9月26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向12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132088397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9.05 元,应
募集资金总额为1195399992.85元。坐扣承销费、保荐费和持续督导费及其销项税额11475839.93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183924152.92元,已由主承销商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汇入贵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开立的账号为1207021129200299806的人民币账户内。
本次发行的承销和保荐费用为10260226.35元(已坐扣),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3344662.66元后,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1181795103.84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132088397.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49706706.84元。贵公司已于2023年9月26日以第
483号记账凭证入账。连同本次发行股票前贵公司原有实收股本
1037182156.00元,本次发行后贵公司累计实收股本1169270553.00元,
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98396813.00元,占注册资本的25.5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870873740.00元,占注册资本的74.48%。
四、其他事项此外,我们注意到,贵公司申报发行费用总额为13604889.01元,实际发生发行费用总额为13604889.01元,其中:承销和保荐费人民币10260226.35元、会计师费用人民币1037735.85元、律师费用人民币849056.60元、信息
披露费等1457870.21元。
第5页共11页附件3
第6页共11页附件3
第7页共11页附件4仅为出具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8页共11页附件5仅为出具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9页共11页附件6仅为出具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之
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江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10页共11页附件6仅为出具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之目
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朱小雪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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