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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脉医疗: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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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脉医疗: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专项核查意见

往事随风 发表于 2023-9-28 00:00:00 浏览:  50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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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YUANLAWOFFICES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国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YUANLAWOFFICES
北京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2023)-05-337
敬启者:
根据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
司”)的委托,本所担任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拟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在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
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
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1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2022年7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
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并同
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发行事
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
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根据
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为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
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律
个月。律3.鉴于发行人尚未完成本次发行事项,为顺利推进本次发行,发行人于2023年
9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
授权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24年9月28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
的其他内容不变。
4.2023年9月8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延长本次发行的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
宜的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
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5.2023年9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2
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A股
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6.根据发行人的相关公告文件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专项
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
二、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
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的决议程序、内容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公
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24年9月28日。除延
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
3.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不存在损害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
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三份。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延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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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信李信
2023年9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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