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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08证券简称:芯朋微公告编号:2023-053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部分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朋微”)于2023年9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33.89万元。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38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790498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8838792.4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955125.23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59883667.2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24日全部到位,并由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苏公 W[2023]B069 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1/4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根据《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披露,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及电驱功率芯片
139779.5733928.29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工业级数字电源管理芯片及配套功率
248819.1542794.66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3苏州研发中心项目24644.1520160.93
合计113242.8796883.88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2023年8月2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9201.06万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部分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32.83万元。本次拟置换总金额为人民币9233.89万元。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自筹资金的使用情况出具了《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苏公 W[2023]E1417 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万元)
1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及电驱功率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3511.59
2工业级数字电源管理芯片及配套功率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1297.63
3苏州研发中心项目4391.84
4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32.83
合计9233.89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自
2/4筹资金的相关议案已于2023年9月25日通过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审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未超过6个月,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置换不会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建设,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含子公司)截止2023年8月24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芯朋微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3/4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人对芯朋微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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