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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06证券简称:九强生物公告编号:2023-116
债券代码:123150债券简称:九强转债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情况简述
(一)激励总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414.801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0%。其中,首次授予
381.1693万股,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1.89%,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的0.65%;预留授予33.6323万股,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11%,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6%。
(二)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已回购的A股普通股。
(三)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49人,包括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四)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为9.73元/股。(五)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六)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50%日止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50%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50%日止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50%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解除限售。
各解除限售期内,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但激励对象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
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
前授出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保持一致。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
后授出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注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即为通过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予以全部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为不合格的,即为未通过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一致同意由陈永宏先生作为征集人采取无偿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二)2023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
(三)2023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取消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2023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
(五)2023年9月17日,公司股东刘希先生书面提请将《关于及摘要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至
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事项作出相应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取消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修订稿)》。
(六)2023年9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22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
(八)2023年9月23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九)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十)2023年9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董事会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9月28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381.169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73元/股。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3年9月28日。
(二)授予价格:9.73元/股。
(三)授予数量:381.1693万股。
(四)股票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回购的A股普通股。
(五)授予人数:49人。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如下:
获授数量占授予总量占公司总股本序号姓名职务(万股)的比例的比例
1王建民董事会秘书23.54275.68%0.04%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
2357.626686.22%0.61%(共计48人)
预留33.63238.11%0.06%合计414.8016100.00%0.70%
注1: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由董事会进行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者在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者调整至预留。
注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等
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以授予日为基准日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激励成本=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公司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28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381.1693万股,授予价格为9.73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19.98元/股,预计确认激励成本为3906.99万元,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依据解除限售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激励总成本2023年2024年2025年(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3906.99732.562441.87732.56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6个
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公司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未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一)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3年9月28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授予日的有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定2023年9月28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381.169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73元/股。
九、监事会意见
(一)监事会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确定2023年9月28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381.169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73元/股。
(二)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包括:1、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3年9月2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授予381.1693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授予日);
(五)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六)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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