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菱电电控: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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菱电电控: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股海轻舟 发表于 2023-10-10 00:00:00 浏览:  50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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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中国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中航国际广场A座16层 邮政编码:610094
电话:86-28-86211976传真:86-28-86211976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就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9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23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2023年10月9日下午15:00在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和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3年10月9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2023年10月9日)的9:15-15:00。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股东大会规则》及《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身份证明等相关资
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共1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33973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8576%。上述股东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经查验,上述股东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94004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443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信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以上两部分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位,代表股份327977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3013%。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下同)共2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6773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374%。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视频参加会议的方式出席了
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参加会议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2名股东代
表、公司1名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977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773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977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773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977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773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1、2、3均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的情况,也没有收到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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