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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昊生物”)的委托,指派李彩霞、林嘉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冠昊生物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冠昊生物董事会根据2023年9月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冠昊生物董事会已于2023年9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和媒体上刊登了《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冠昊生物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10月10日15:00在广州市黄埔区玉岩路1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
10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冠昊生物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冠昊生物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一)冠昊生物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均为截至2023年9月26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冠昊生物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55088822股,占冠昊生物总股本的20.776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冠昊生物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数15441466股,占冠昊生物总股本的
5.8235%。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冠昊生物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冠昊生物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冠昊生物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
《关于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3同意704550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4%;
反对7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冠昊生物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冠昊生物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签字律师:
李彩霞
负责人:签字律师:
程秉林嘉豪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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