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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力石化: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重组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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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力石化: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重组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民爷爷 发表于 2023-10-12 00:00:00 浏览:  34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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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重组上市事宜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十月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重组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DLF230504-4 号
致: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力石化”或“上市公司”)与本所签署的《委托律师合同》,本所担任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康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辉新材”)重组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恒力石化本次分拆上市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1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恒力石化本次分拆上市之目的使用,除此之外,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出具专项核
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上市首次披露日前六个月至《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康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预案(修订稿)》披露前一日(即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9月11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
知情人员;
3、康辉新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4、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化纤”)、大连洁净能源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净能源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热电”)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6、为本次分拆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7、前述(1)至(6)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
周岁的子女;
8、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分拆上市核查范围内人员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600346.SH)股票的情
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张文宇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
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买入数量(股)卖出数量(股)结余股份(股)
2023/1/5150000
2023/4/2746004600
2023/6/8790012500
2023/8/1125000注:上市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张文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2、刘建萍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张文宇的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挂牌
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买入数量(股)卖出数量(股)结余股份(股)
3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2/12/2270000
2023/1/530003000
2023/1/1730000
2023/4/2540004000
2023/4/2610005000
2023/4/2730008000
2023/5/8200010000
2023/5/29200012000
2023/6/8400016000
2023/6/12200018000
2023/6/13200020000
2023/8/1200000
3、庄德君系康辉新材监事康复的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
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买入数量(股)卖出数量(股)结余股份(股)
2022/12/226005300
2023/1/166004700
4、赵金广系恒力化纤董事长、总经理,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
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买入数量(股)卖出数量(股)结余股份(股)
2023/1/61000010000
2023/1/9100000
2023/3/271000010000
2023/3/28100000
5、鲍卫红系恒力化纤监事沈建根的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
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买入数量(股)卖出数量(股)结余股份(股)
2023/3/2710001000
2023/3/2910000
2023/4/2139003900
2023/4/2813005200
2023/5/311005300
2023/6/7120030003500
2023/6/1513004800
2023/7/510005800
2023/7/610004800
2023/7/1015003300
2023/8/112003500
2023/8/295004000
4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鲍胜君系恒力化纤监事沈建根的子女,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
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买入数量(股)卖出数量(股)结余股份(股)
2023/2/612005500
2023/2/1412004300
2023/2/166004900
2023/2/236004300
2023/2/246004900
2023/2/276005500
2023/3/2712006700
2023/3/2812005500
2023/3/3030008500
2023/4/1120006500
2023/8/2320008500
2023/9/410007500
7、韦燕芬系恒力化纤董事尹立新的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
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买入数量(股)卖出数量(股)结余股份(股)
2022/12/2910004900
2023/1/1629002000
2023/1/3020000
2023/1/3115001500
2023/2/811002600
2023/2/1326000
2023/2/2828002800
2023/3/328000
2023/3/628002800
2023/3/713004100
2023/3/811005200
2023/3/1011006300
2023/3/1513007600
2023/3/1615009100
2023/3/22150010600
2023/4/1136007000
2023/4/1723004700
2023/4/2052009900
2023/5/9220012100
2023/5/2230009100
2023/5/23180010900
2023/5/24320014100
5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3/5/31310011000
2023/6/137007300
2023/6/5360010900
2023/6/7270013600
2023/7/12340010200
2023/7/18150011700
2023/7/20350015200
2023/8/14290018100
2023/8/21300021100
2023/8/28300024100
8、李政希系恒力化纤财务负责人吴惠芳的儿子,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挂
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买入数量(股)卖出数量(股)结余股份(股)
2023/2/101000
9、秦声波系洁净能源集团董事,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
况如下:
交易时间买入数量(股)卖出数量(股)结余股份(股)
2022/12/221000020400
2022/12/231000030400
2022/12/272000050400
2023/1/6200004000030400
2023/1/161000020400
2023/1/171000030400
2023/1/2060001620020200
2023/2/11000010200
2023/2/250005200
2023/2/3500010200
2023/2/1350005200
2023/2/1430002200
2023/2/1530005200
2023/3/131000015200
2023/3/141000025200
2023/4/1125000200
2023/4/171000010200
2023/4/191000020200
2023/4/20500025200
2023/5/221000015200
2023/5/25850023700
2023/5/311000013700
2023/6/51150025200
6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3/6/13100001000025200
2023/7/4500030200
2023/7/51500015200
2023/7/61000025200
2023/7/17200002000025200
2023/7/27200005200
2023/8/22000025200
10、韩涛系洁净能源集团副总经理及大连热电董事,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
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买入数量(股)卖出数量(股)结余股份(股)
2023/1/530000226600
2023/1/936600190000
2023/1/1120000170000
2023/1/1220000150000
2023/1/1320000130000
2023/2/110700119300
2023/3/78000127300
2023/4/198000119300
2023/7/54810071200
11、高凌系洁净能源集团副总经理及大连热电董事韩涛的配偶,在自查期间
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买入数量(股)卖出数量(股)结余股份(股)
2023/1/312005900
2023/4/211006000
2023/6/262006200
2023/8/30650060006700
12、韩睿哲系洁净能源集团副总经理及大连热电董事韩涛的子女,在自查期
间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买入数量(股)卖出数量(股)结余股份(股)
2023/7/316000
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张文宇、刘建萍、庄德君、赵金广、鲍卫红、鲍胜君、韦燕芬、李政希、秦声波、韩涛、高凌及韩睿哲出具声明及承诺
如下: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恒力石化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恒力石化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恒力石化价值的认同,以及对市场公开信息的分析和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本人未曾知晓本次分拆的谈判内容和相关
7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内幕信息,也未向本人在内的任何人了解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
若上述买卖恒力石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恒力石化。”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机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机构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
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
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况,不构成本次分拆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重组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签章
页)
承办律师:
张贞东翟春雪周玉
负责人:
王恩群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年月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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