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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89证券简称:力合微公告编号:2023-070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0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科研楼1101)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5 
普通股股东人数1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25178996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2517899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25.0360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25.0360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 LIU KUN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吴颖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25178996100.000000.000000.0000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25178996100.000000.000000.0000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25178996100.000000.000000.0000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2041612699.9345133700.065500.0000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2041612699.9345133700.065500.0000 
6、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2041612699.9345133700.065500.0000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1关于公司《2023442399.698613370.301400.0000年限制性股票9260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2关于公司《2023442399.698613370.301400.0000年限制性股票9260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442399.698613370.301400.0000 
大会授权董事9260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审议的议案1、4、5、6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议案4、5、6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3、议案4、5、6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东刘元成、吴颖、陈丽恒、周世权 
作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4、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公司独立董事陈慈琼女士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陈慈琼女士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文翰、杜彩霞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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