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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5号南宁绿地中心8号楼三十一层
电话:0771-551688传真:0771-551788邮编:530201关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关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德恒 31F20220225-00003 号
致: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皇氏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皇氏集团”)的委托,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
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1关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中的部分
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
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
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5.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皇氏集团实行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一)2022年12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何海晏先生、滕翠金女士、杨洪军先生、王婉芳女士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同日,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12月23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om.cn)
2关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刊登了《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三)2022年12月28日,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四)2022年12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85)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在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
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五)2023年2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何海晏先生、滕翠金女士、杨洪军先生、王婉芳女士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公司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2月20日,向121名激励对象授予3145.9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23年3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3年3月6日,授予登记人数为121人,授予价格为3.98元/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45.93万股。
(七)2023年10月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3关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何海晏先生、滕翠金女士、杨洪军先生、王婉芳女士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除上述原因之外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对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将变更为
120人。
(二)本次回购注销数量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万股。
(三)本次回购的价格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本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
4关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事项的,回购价格无需进行调整,因此本次回购价格为3.98元/股。
(四)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款总额为人民币199000元,本次回购事项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以及回
购注销数量、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办理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修订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关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此页为《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关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凯
承办律师:
邹幸芬
承办律师:
李宪宁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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