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 600387
  • *ST海越
  • 当前价格1.39
  • 今开0.00
  • 昨收1.39
  • 最高0.00
  • 最低0.00
  • 买一0.00
  • 卖一0.00
  • 成交量0.00万手
  • 成交金额0.00百万元<
查看: 661|回复: 0

先进数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复制链接]

先进数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刘哈哈 发表于 2023-10-13 00:00:00 浏览:  66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539号
致: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 1 号青东商务区 B 座 4 层大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3年9月27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3年9月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 1 号青东商务区 B 座 4 层
大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李铠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林鸿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2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28395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190%,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021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586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817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32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094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2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3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27616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931%;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7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016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2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7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278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5(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 100033年月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5-22 06:05 , Processed in 1.022940 second(s), 53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