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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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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3-10-12 00:00:00 浏览:  42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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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956号关于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寿光市开发区(原北洛镇政府驻地);
李金凤,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宁潞宏,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21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9日,公司共发生25起诉
讼、仲裁案件,最早于2022年4月2日触及披露标准,公司均未及时披露,披露滞后超过10个交易日,其中,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未披露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最高达20221.4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达到24.47%。
二、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事项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补充公告》显示,2023年1月至6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各发生1笔逾期债务,金额合计20373.5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债务逾期事项,披露滞后超过10个交易日。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2.5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8.6.3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李金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5.1.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总经理罗明、董事会秘书宁潞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2—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第1.4条、第4.2.2条第二款和第5.1.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金凤,总经理罗明,董事会秘书宁潞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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