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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圆: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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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圆: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生活 发表于 2023-10-17 00:00:00 浏览:  99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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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ST金圆 公告编号:2023-105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3]1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徐刚、赵辉、GUAN QINGCHUAN:
2023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300万元至1800万元。
2023年4月17日,你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预计
2022年净利润为亏损19000万元至亏损23000万元。2023年4月29日,你公
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净利润为亏损21059.72万元。你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且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的规定。同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徐刚、总经理赵辉、财务负责人 GUAN
QINGCHUAN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
徐刚、赵辉、GUAN QINGCHUAN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提到的问题,根据吉林证监局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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