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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森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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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森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丹桂飘香 发表于 2023-10-18 00:00:00 浏览:  56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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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上海市广东路689号)联席主承销商(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二〇二三年十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79号),同意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豪森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注册申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或“联席主承销商”)作为豪森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联席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和中信建投证券合称“联席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豪森股份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豪森股份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符合豪森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
(二)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9月15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1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即不低于21.06元/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严格按照《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的发行价格为21.69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2.99%。
(四)发行数量根据发行人《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3840.00万股(含本数)。
根据发行人《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840.00万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
384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32896000.00元,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向上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即3840.00万股),已超过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五)发行对象
1、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21.69元/股,发行股数384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832896000.00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3家,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认购合同。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限售期
序号获配对象发行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月)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045182174499997.586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893038171199994.226
3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6915629149999993.016吉林省盛鑫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
4345781474999985.666
伙)重庆沐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5187644040699983.606(有限合伙)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投资有限公
6184416739999982.236

7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1364634999981.746
8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38312529999981.256
9杭州钱江新城金融投资有限公司138312529999981.256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
10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138312529999981.256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林金涛129091727999989.736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
12农业银行-华泰资产宏利价值成长129091727999989.736资产管理产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
13兴业银行-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22875496158.756管理产品)
合计38400000832896000.00-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经查验,本次发行前,董德熙、赵方灏和张继周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7.34%的股份,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
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
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未通过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3(六)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832896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16009661.9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6886338.10元。
(七)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发行对象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审批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召开,本次会
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以及发行人《章程》有关召开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的规定。发行人全体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经审议,本次会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2023年2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董
4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以及发行人《章程》有关召开董事
会会议法定人数的规定。发行人全体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经审议,本次会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等。
2、2022年12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监管部门注册过程2023年6月1日,发行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年7月5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大连豪森设备5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79号),
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3年9月14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及《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启动本次发行。
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报送《发行方案》后,有45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特申请在之前报送的《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名单》的基础之上增加该45名投资者。具体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1上海含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上海常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明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5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
6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重庆沐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9吉林省盛鑫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0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谢恺
12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3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14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5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6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7北京创富金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18苏州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19苏州国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苏州国信钧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1上海乾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瀛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上海偕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4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
26深圳翊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7深圳市恒邦兆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常州厚生投资有限公司
29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30武汉城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1武汉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2深圳市大华信安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33广东同茂富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
35无锡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6无锡市国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37无锡国联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38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39北京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0北京青创伯乐投资有限公司
41上海朗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2田万彪
43上海百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4常州科教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5常州元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截至发行 T日(2023年 9月 19日)前,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252名符合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及《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附件,邀请前述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前述252名投资者中具体包括基金公司70家、证券公司43家、保险机构30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7家和其他投资者91家以及发行人前20名无关联关系且非
7港股通的股东11家。
经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 2023 年 9 月 19 日(T 日)13:00 至
16:00,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联席主承销商共接收到
16名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其中16家投资者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足额缴纳保证金(公募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区间为21.69元/股-24.71元/股。
认购对象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金额是否缴纳是否为有效序号认购对象(元/股)(万元)保证金申购报价单杭州钱江新城金融投资
123.683000.00是是
有限公司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
224.224000.00是是
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沐桥股权投资基金
324.484070.00是是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
423.693000.00是是
有限公司
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
523.6915000.00是是
限公司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621.094200.00是是
公司
23.492900.00
7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需是
21.893500.00
8林金涛22.172800.00是是
9 UBS AG 21.66 4100.00 是 是
24.718800.00
10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3.8512270.00无需是
21.9917120.00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资管-农业银行-华
1121.692800.00是是
泰资产宏利价值成长资产管理产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资管-兴业银行-华
1221.692800.00是是
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
1321.693000.00是是
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盛鑫投资咨询中
1423.697500.00是是心(有限合伙)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1521.065100.00无需是
公司
24.692800.00
1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3.5911120.00无需是
22.2917450.00
(三)确定的投资者股份配售情况
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上述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按照其认购价格、认购金额由高至低进行排序,最终确定以21.69元/股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按照上述发行价格及投资者的认购数量,对应的认购总股数为38400000股,认购总金额为832896000.00元。配售的投资者获配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期
序号获配对象发行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月)
9限售期
序号获配对象发行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月)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045182174499997.586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893038171199994.226
3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6915629149999993.016吉林省盛鑫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
4345781474999985.666
伙)重庆沐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5187644040699983.606(有限合伙)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投资有限公
6184416739999982.236

7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1364634999981.746
8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38312529999981.256
9杭州钱江新城金融投资有限公司138312529999981.256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
10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138312529999981.256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林金涛129091727999989.736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
12农业银行-华泰资产宏利价值成长129091727999989.736资产管理产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
13兴业银行-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22875496158.756管理产品)
合计38400000832896000.00-
(四)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联席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C2、C3、C4、C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4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C4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联席主承销商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联席主承销商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
10(C1)的投资者后,应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
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是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是
3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是
4吉林省盛鑫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专业投资者是重庆沐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5专业投资者是
合伙)
6 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C4 是
7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是
8 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C4 是
9 杭州钱江新城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C4 是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
10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专业投资者是有限公司)
11 林金涛 普通投资者 C4 是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农
12业银行-华泰资产宏利价值成长资产管专业投资者是理产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兴
13业银行-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专业投资者是
品)经核查,上述13家发行对象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发行对象的私募备案核查情况
根据竞价结果,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11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等参与认购,其用以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公募基金产品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吉林省盛鑫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重庆沐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其管理的产品属于保险公司资管产品或养老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钱
江新城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投资者,林金涛为自然人,其均以自有资金参与申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不需要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经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完成了备案程序。
(六)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要求,联席主承销商须对
12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经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承诺“未接受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接受发行人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综上所述,本次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发行缴款、验资情况2023年9月20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13名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上述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汇入本次发行指定的专用账户,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2023年9月28日,海通证券将扣除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
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2023年10月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主承销商划转的认股款及募集资金净额进行了验资。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10月9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截至2023年9月28日止,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
38400000股,发行价格为21.69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32896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6009661.90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6886338.10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3840000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778486338.10元。
四、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
13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
的要求;
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包括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和发送过程、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联席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本次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认购资金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4(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曲洪东申晓斌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周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15(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王常青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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