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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韵升:宁波韵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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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韵升:宁波韵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争强好胜 发表于 2023-10-21 00:00:00 浏览:  90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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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6证券简称:宁波韵升编号:2023-060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43名。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91.6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71%。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部分成就,同意公司为243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791.6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1、2022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28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8月3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9月6日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9月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5、2023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6、2023年8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3年10月2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8、2023年10月2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经审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部分成就,同意公司为243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791.6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历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情况如下:
授予日期授予日期授予授予股票数授予激励对授予后股票价格量象人数剩余数量
2022/9/66.95元/股2040万股255人59万股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情况如下:
授予日期授予日期授予授予股票数授予激励对授予后股票价格量象人数剩余数量
2023/7/316.95元/股58万股5人1万股
由于在公司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且公司未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个月内明确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其他授予对象,因此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的59万股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历次解除限售情况本次解除限售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在满足相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11月1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10月31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首次授予第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2022年净利一个解除限润增长率不低于20%或2022年销售量2022年度公司实现钕铁硼成品
售期增长率不低于20%销售量9614吨,较2021年度首次授予第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2023年净利二个解除限润增长率不低于45%或2023年销售量增长24.12%,完成销售量增长售期增长率不低于45%率目标值。
首次授予第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2024年净利三个解除限润增长率不低于75%或2024年销售量
售期增长率不低于75%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经考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对象中,除12名激励对象因离个人层面系数
结果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外,其余优秀 A 100%
良好 B+ 100% 243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
合格 B 100% 优秀、良好或合格,满足 100%待改进 C 80%
不合格 D 0% 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符合条件的243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4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91.6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7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本次可解本次解除制性股票除限售的限售数量序激励对数量(万限制性股占其已获职务号象股)票数量授限制性(万股)股票比例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
11979791.640%员(合计243人)
合计(243人)1979791.640%
注:12名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已履行回购审议程序,待后续回购注销。
四、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
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五、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认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43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宁波韵升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宁波韵升本次解除限售除解除限售期尚未届满外,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尚待统一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特此公告。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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