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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合肥芯碁微电
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刘锋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锋先
生的个人简历,并对其工作经历进行了解,未发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刘锋先
生符合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相关要求,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选举刘锋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小剑
杨维生
胡刘芬
日期:2023年10月23日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除时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胡刘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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