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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查阅了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料,该审计机构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本次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经营与
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本页无正文,本页为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独立董事签署:
万红波、李宗义、王金贵、
2023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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