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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事前核查,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履行招标程序,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后所做出的合理变更。
我们一致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将《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对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管理需要,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崔劲、张达、尤建新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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