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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思特威(上海)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思 
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 
币5,000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 
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充分激发公司员工积极性,持续建立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并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紧密结合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 
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 
1. 
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2. 
(本页无正文,为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三言20, 
高富平许军施海娜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3年10月27日 
技 
3. 
(本页无正文,为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富平许军施海娜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3年10月27日 
3. 
(本页无正文,为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池X那  
高富平许军施海娜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3年10月27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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