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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通: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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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通: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韶华流年 发表于 2023-10-26 00:00:00 浏览:  53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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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68证券简称:安博通公告编号:2023-052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10月25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39.9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本总额的1.83%。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23年10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3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6名激励对象授予139.96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
1/10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学楠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16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 10月 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45)。
4、202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 10 月 2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0)。
5、202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的4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激励份额,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
2/10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00人调整为96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52万股调整为151.96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0万股调整为139.9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万股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10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确定2023年10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3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6名激励对象授予139.96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4/10(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确定
2023年10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3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96名激励对象授予139.96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年10月25日
2、首次授予数量:139.96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96人
4、授予价格:30.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
5/10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归属安排归属时间权益总量的比例首次授予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40%
第一个归属期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首次授予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30%
第二个归属期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首次授予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30%
第三个归属期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股东权利,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占授予限制占本激励计划序制性股票姓名国籍职务性股票总数公告时股本总号数量(万的比例额的比例
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李远中国董事、核心技术人员7.004.61%0.09%
2薛洪亮中国董事、高级副总裁7.004.61%0.09%
3但晨中国董事会秘书7.004.61%0.09%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93人)118.9678.28%1.56%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96人)139.9692.10%1.83%
三、预留部分
预留授予部分合计12.007.90%0.16%
合计151.96100.00%1.9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6/10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
2、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并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其中激励对象李远、薛洪亮被推举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上述激励对象职务变更后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
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3、除4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激励份额,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
7/10票的条件。
5、公司和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确定2023年10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3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6名激励对象授予139.96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授予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3年10月25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139.9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0.10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2.7525%、15.1052%、14.8931%(采用上证指数近1年、
2年、3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8/10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2023年
10月25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需摊销的总费用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性股票的数量(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股)
139.96419.6638.31213.00117.4950.89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12.0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数量、人数、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均已成就。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
9/10数量的调整和确定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一)《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二)《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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