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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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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小渔儿 发表于 2023-10-28 00:00:00 浏览:  70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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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能公司)对其所出资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管理,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保障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国有出资人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要求等,结合太阳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企业目标。
本办法所称指定审计,是指上级监管机构要求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有针对性地实施某项审计任务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内部审计项目依据上级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发展
战略、经营管理、风险事项等确定审计监督重点,采取自主审计、合作审计、指定审计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规范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开展相关工作,但应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开展。
太阳能公司负责本部及各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太阳
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公司内部审计资源,可适时抽调子公司全、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对其他子公司的审计业务,相关子公司应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同级决策机构及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大区、子公司。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七条太阳能公司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统一负责
太阳能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各大区、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审计部在太阳能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太阳能公司董事长是内部审计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太阳能公司党委定期听取审计部年度工作报告,不定期听取审计查出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对审计整改工作提出要求。太阳能公司重要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基本管理制度、审计部设置及其负责人安排作为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
第九条太阳能公司董事会批准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
报告、内部审计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审计部门设置及其负责人安排。审计部向董事会汇报年度内审工作报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对审计计划、
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就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部是审计委的办事机构。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具
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
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严守机密。
第十一条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
第三章审计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内
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建设
拟订太阳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拟订太阳能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推动内审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工作交流及案例汇编等。
(二)内部审计监督组织实施各大区、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含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组织实施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督促、检查和指导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控制评价
建立太阳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体系,制订和完善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制度;建立符合公司实际的内部控制缺陷认
定标准;组织开展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子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工作;组织子公司开展年度内部控制自评工作。
(四)审计监督整改建立健全太阳能公司审计整改制度体系;开展审计信息化建设,组织复核子公司的各类审计及后评价报告,督促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五)其他工作
负责上级监管机构针对太阳能公司审计(检查)的沟通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等。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一)获得本企业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资料,作
为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项目前期调研的依据。
(二)参加本企业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获得本企业各业务系统查询权限,实时检查系统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予以配合。
(六)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
制度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报告、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八)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
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
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本企业党委、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本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执行本企业授予的其它权限。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发展
战略、年度整体工作计划及审计资源,制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安排落实具体审计事项,组成审计项目组,指定项目组组长,项目主审、现场负责人等。审计项目实施前,应深入开展审前调查工作,全方位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审计方案报分管审计工作的负责人批准。第十七条实施审计工作前,一般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事先电话通知后补审计通知书的方式,对临时或紧急需要执行的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八条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通过调阅、审核资
料、调查取证等方式,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并认真做好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项目外勤工作结束后,审计项目组应及时
整理、复核、分析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经审计现场负责人和项目主审二级审核;审计报告经审计项目组组长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二级审核。
第二十条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交换审计意见后,内部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书面意见书一并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审计报告经审批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结论,下达审计整改建议书(或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审计整改建议书(或审计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或执行决定。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已审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定期归档。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年向董事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开
展后续审计确保下达的审计整改建议书(或审计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内部审计有关规定和
内部管理需要,坚持内部审计“独立、专业、权威”的原则,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和建议职能,促进企业价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国资委、国家审计机关、国有出资人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按本制度独立
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打击和报复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所必需的审计
工作经费,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审计整改情况等。内部审计部门应强化审计成果运用,推进闭环管理,增强审计效能,实现成果高效转化。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应当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亲自部署、积极推动,并按规定报告整改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负有督促检查责任,完善整改标准,评价整改结果;应当建立整改督办机制,对重要审计整改事项或整改不力的,应当下发整改督办函、召开调度会或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审计发现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不良后果的,依照太阳能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移交相关部门,启动追责程序。对于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移送纪检部门处理。第三十三条企业内部审计、纪检、巡视、法律、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责任追究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
决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符合要求的内部审计结果;对以往审计查出并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表现优异,成绩显著或为
公司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内部审计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公司可以按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辞退或调离。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
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事项应列入审计计划而不列入的;
(二)发现重大问题后拖延不查、敷衍不追、隐匿不报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虚假整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太阳能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原《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太阳能〔2016〕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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