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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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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苏晨曦 发表于 2023-11-1 00:00:00 浏览:  72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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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ST长方 公告编号:2023-131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人民路221号B5栋一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敏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229603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2189%。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83542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10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7名,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46061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082%。
4、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6名,代表股份586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7%。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并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23726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4%;反对18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弃权40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27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715%;反对18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56%;弃权
40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2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新增借款额度暨以资产为公司向关联方借款余额及新增借款额度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股东南昌祥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合计137736243股股份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463644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04%;反对18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0%;弃权40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6%。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27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715%;反对18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15%;弃权
40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7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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