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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路:董事局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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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路:董事局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土星 发表于 2023-10-28 00:00:00 浏览:  67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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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提
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班子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局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局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董事局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董事局按照股东大会
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依照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局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委员会成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人事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局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局批准产生。
第七条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局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委员会会议准备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公司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职责权限如下: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局对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局决议中记载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局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局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
关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人才情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初选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六)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任职期限和薪酬、对其考核情况,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局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及考评程序:(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局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八)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九)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局;
(十)根据董事局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
可采用通讯表决形式,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局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局。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规则自董事局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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