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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上市地监管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兖矿能源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相关议案等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公司对岳宁先生、赵治国先生的提名程序合法、有
效。经审阅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岳宁先生、赵治国先生具备履
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未受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岳宁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赵治国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1.
(此页无正文,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彭苏萍朱利民胡家栋朱。睿
2023年10月27日
(此页无正文,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彭苏萍朱利民糊创胡家栋朱睿
2023年10月27日
2.
(此页无正文,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SA-
彭苏萍朱利民胡家栋朱睿
2023年10月27日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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