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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拟审议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为公司提供服务期间,谨慎勤勉地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1(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道峰龚行楚李俊华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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