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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在 
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3、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下述任一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30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3名激励对象授予5093万份股票期权。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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