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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程: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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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程: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开心就好 发表于 2023-10-21 00:00:00 浏览:  3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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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
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所有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本公司内部
报送、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
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
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
1露管理制度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编制、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应拒绝报送。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部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按照《内幕信息流转管理和知情人登记制度》相关要求,及时对接证券事务部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除需按上述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外需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附件一)/保密协议。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线上《集团文件对外提报审核单》,经办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审批、董事会秘书审核、总裁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外报送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青岛市证监局报告并公告。
2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已经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三年十月
3附件一
保密承诺函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以下文件:
1、
2、
3、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单位/部门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号与本公司关系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
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
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5、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生违法违
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4签收人(盖章、签名):
签署日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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