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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 
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提交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我们对郭湛泉先生的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后,我们认为,本次被聘任 
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郭湛泉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 
求,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郭湛泉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 
币4,000.00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完善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特此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肖文德 
2023年10月30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范菜 
独立董事签字: 
范荣 
2023年10月30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鲁瑾 
鲁瑾 
2023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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