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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2证券简称:惠天热电公告编号:2023-55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天热电”)的全资子公司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以下简称“二热公司”)为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的金额:3745.51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若判决执行,公司将相
应增加本期损益。
一、诉讼事项受理情况
1.2023年2月10日,二热公司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起诉状及其他相关讼诉文件,法院受理此案。
2023年4月,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天供暖”)就上述案件
向法院提出反诉。
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以《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辽0104民初1705号】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2023年7月,二热公司、盛天供暖分别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获得受理。
中级法院于2023年10月19日以《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辽01民终12716
号】对上述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
二、本案相关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第1页共5页2.案件基本情况
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及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内容等,请参阅2023年2月15日公司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2023年4月22日公司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
2023年7月5日公司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34)。
3.上诉请求
2023年7月,原告、被告针对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均向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中
级法院于2023年7月27日受理。
二热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改判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104
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判项,利息起算时间“自2023年4月11日起”改判为“自2022年3月31日起”,因此增加利息882129.26元(以22958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31日起算至2023年4月11日按照银行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请求法院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104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第四判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维修费784,034.05元的给付责任及利息;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盛天供暖上诉请求:1.撤销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104民初1705号民事
判决书第二、三、五项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驳回被上诉人二热公司第二项支付采暖
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盛天供暖第二项支付维修管理费,第三项支付水电费、
第四项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一)法院就上述案件于2023年6月26日以《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辽0104民初1705号】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内容详见2023年7月5日公司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34)。
(二)中级法院于2023年10月19日以《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辽01民终
12716号】对上述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如下:
1、维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4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
除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大东区供暖管理办公室于2021年10月29日签订的《供热负荷移交框架协议》;第四项,即: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维修费784034.05
元及利息(以784034.05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
第2页共5页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4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变更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4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告(反诉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支付2021-2022年度及2022-2023年度
45916000元”,为: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内向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支付2021-2022年度及2022-2023年度采暖费
37445268.26元;第三项,即:“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支付
2021-2022年度采暖费利息(以2295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第二热力
供暖公司支付2021-2022年度采暖费利息(以18832224.08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
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
4、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盛天供
暖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水电费26073元;
5、驳回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
6、驳回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及上诉请求。
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87463元,由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2946.51元,由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负担54516.49元;一审保全费5000元,由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36527.50元,由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负担451元,由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6076.50元;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96元,由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96元,由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负担10000元;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30元,由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负担71300元,由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7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第3页共5页1.截至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2.截至目前公司新增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净资产10%以下)见下表:
(1)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管辖法院
案号(法律文书标的金额诉讼、仲裁(或仲裁案由原告被告案情简介编号)(万元)阶段
委)原告称:惠天以佳汇名义与原告签订《煤炭沈阳高新艾兰德现代供应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二被告供应煤炭,技术产业2023辽0192民佳汇、惠天一审
1买卖合同链(辽宁)有限公1212.48如双方发生争议律师费、差旅费等由二被告
开发区人初2795号热电未开庭司承担。原告履行完毕供货义务后,被告尚欠民法院货款至今未付。
注:佳汇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佳汇物资商贸有限公司
(2)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下累计诉讼汇总涉案标的金额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诉讼(仲裁)进展(万元)
8件已结案(其中:1件驳回、7件承担责任支付326.14万元(含讼诉费,已支付));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被告:
4202.4918件判决公司支付合计386.07万元(含讼诉费,待支付);40件尚未判决(其中:35
工程纠纷(涉及66件)件未开庭、5件一审已开庭)。
14件已结案(其中:1件撤诉、1件无责任、12件承担责任支付11.19万元(含讼诉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被告:
188.02已支付));9件已判决(其中9件承担责任公司支付合计59.83万元(含讼诉费,待供暖相关(涉及31件)支付));8件尚未判决(其中:5件未开庭、3件一审已开庭)。
6件已结案(其中:1件撤诉、1件驳回、2件无责任、2件承担责任支付43.98万元(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被告:
735.70讼诉费,已支付));3件已判决(其中:2件驳回、1件承担责任公司支付合计0.61其他(涉及14件)万元(含讼诉费,待支付));5件尚未判决(其中:4件未开庭、1件一审已开庭)。
3.截至目前公司已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净资产10%以下)涉案金额10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事项进展情况,见下表:
案号受理被审理(法律判决或仲裁裁决原告基本情况进展情况日期告机构文书编结果
号)
2021年4月金廊热惠天热电与金廊热力、二热公司签了《协议书》,
昌信电气公司申力与原告签订《债权约定:1.惠天热电使用金廊热力欠付二热公司惠请查封公司持有转让协议》,将其所债权,抵偿惠天热电欠付金廊热力债务。2.抵沈阳天的金廊热力51%的
持惠天热电债权中沈阳2021辽债后,金廊热力欠付惠天热电3355.83万元。
2021昌信热股权申请对其中
的2500万元债权及市沈0103民3.金廊热力同意代替惠天热电履行沈阳昌信电
年9电气电、25%的股权以评估二热公司提供的相河区初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天热电借款合同纠纷月27工程二价值进行拍卖;
应担保权等从权利人民16923(2021)辽0103民初16923号判决本金及利息、
日有限热2022年7月,沈河一并转让给原告,但法院号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公司公区法院裁定拍卖
惠天热电至今未偿等费用合计3139.82元。
司公司持有的金廊
还上述债务,故原告截至2023年10月13日,执行法院已经解除对热力25%股权。
向法院起诉。惠天热电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案件已经终结。
惠天热电于判决沈阳沈阳2023辽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3惠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3日以
市大市大0104民15日内给付原告
年7天《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辽0104民初东区垫付煤款支付纠纷东区初3000万元及利息;
月13热14043号】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房产人民14043案件受理费19.78日电局法院号万元由惠天热电承担。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若判决得以执行,公司将相应增加当期损益(金额即为被告方赔付金额与二热公司支付金额的差值)。
六、其他
第4页共5页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七、备查文件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辽01民终12716号】。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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