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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条文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
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提名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提管理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名管理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简称“《公司法》”)和《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第一条下简称“《公司法》”)和《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第十条/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条文修订前修订后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注:除上述条款内容及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顺延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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